【安全制度】福建商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10-09    浏览次数:

福建商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商院实验〔2019〕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严防实验室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国家资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八类物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本校教学和科研实验室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等过程,对实验室之外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参照学校安全保卫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管理体系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监督、责任到点的管理体制。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长统一领导,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指导工作。各学院应有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本项工作,并落实具体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管理部门分工与职责

1、实验实训中心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及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对使用单位安全采购、存贮、使用、处置等进行管理督促。

2、校安全保卫处作为危险化学品监管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和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审批,并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贮、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危险品安全事故,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抢险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公安机构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工作。

3、后勤处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协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水、废气的处置。

第六条使用单位安全职责

1、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相关学院是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执行单位。各学院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学院要设一名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各单位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特别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

2、学院负责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人,定期向实验实训中心、安全保卫处上报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相关人员,确保相关人员安全培训后持证上岗。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实验室和使用人要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每年签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责任书。

3、学院应负责落实使用危险品实验室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学院负责组织有关实验室在实验实训中心和安全保卫处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理预案。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要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能在实验实训中心和安全保卫处的指导下,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

6、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实验室时,应预先向校安全保卫处和实验实训中心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要求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实验室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和使用

第七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须先书面申请,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安全保卫处和实验实训中心审批,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报公安部门审批后按计划统一定点采购、运输、管理与供应。

第八条学校各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对采购进来的危险化学物品要立即办理验收和入库手续,不得临时在别处予以存放,防止丢失发生事故。入库后应立即报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学校各学院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员由所在学院确定,并报学校安全保卫处和实验实训中心备案,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负责,业务熟悉,且受过安全培训的人员担任;必须明确职责,实行安全责任制;并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不得任意调换。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实验中的使用:

1、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2、学生实验中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学生实验期间,指导教师不得离开实验室。

3、对于必须使用剧毒物品、爆炸性物品的实验,应在良好通风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

4、强腐蚀品使用须做好相关防护措施,注意人员和物品的安全。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十一条提运危险物品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十二条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十三条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十四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遵守安全第一的原则,需派专人随车负责。

第十五条提取剧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和易制爆品须二人或二人以上提货。

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保管

第十六条学院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集中管理,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或间距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八条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九条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二十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二十一条对爆炸物品、易制爆品、剧毒物品、易制毒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制度。

第二十二条实验需要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限量领用。实验室需要保留少量危险化学品时,应以最小量分类储存。储存所用的试剂柜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要求,并作好日志记录。

第二十三条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专用加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实验室对使用的气体钢瓶要进行防护,可做适应的箱子或加装固定钢带等,防止钢瓶倒地。

第二十四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视频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详细记载,严加保管。

第六章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学院应在实验实训中心的指导下,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缸(然后按第二十八条处置)。

第二十八条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乱丢。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贴好标签后通过后勤处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二十九条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