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1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 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3〕5 号, 以下简称《规范》) 转发

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 系,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工作,健全完善长效工作 机制,并给予相应的支撑保障条件;要准确把握《规范》 中的 总体要求和各项制度要求,确保不折不扣落实实验室安全各项

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高校的督促指导,协助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把宣传 教育作为抓落实、促成效的重要推力。按照 “全员、全面、全 程” 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可结合国家安全日教育,梳 理近年来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警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 同时,加大对各类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师

生安全意识。

三、强化督导问责。各高校要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 内部工作考核考评指标体系,加强日常监管。对因违反法律法 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 故或责任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

落实监管责任,对落实专项行动不到位的所辖高校进行督导。

福建省教育厅

2023 年 2 月 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有效防范 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园安 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高校实验室,是指隶属于高校从事教学、

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 三 条 高校实验室建设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

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 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重 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

件保障, 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 校级安全责任体系

( 一)学校应统筹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把实验室安全

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 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 “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 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 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 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

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三)设立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并明确人员

和分工。

(四)明确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和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 职责,建立健全全员实验室安全责任制,配备足额的专职安

全人员。

(五)与各相关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六)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尤其要依托现 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实验室安全全周期管理工作机

制。

(七)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体系。

(八)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九)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邮箱、电话、信箱等。

第六条 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体系

( 一)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

责任人。

( 二)二级单位应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的班子成员和各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三)与所属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

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五)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隐患整改

实行闭环管理。

(六)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 一)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

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

( 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 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

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三)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

安全管理。

(四)实验室负责人应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或承诺书。

第八条 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 一 )强化学校主体责任,根据 “谁使用、谁负责,谁

主管、谁负责”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或个人。

( 二)学校应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 日常工 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个人和所

在单位,应予以批评和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

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和制度, 出台规范性文件,确保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管理效应,

并充分考虑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用途,及时修订更新。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一)安全检查制度:对实验室开展 “全员、全过程、全

要素、全覆盖” 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 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

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 “闭环管理”。

( 二)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 作的所有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 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

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三)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凡涉及重要危险源, 即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 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 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 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应经 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

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四)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应对重要危险源进行采购、 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采购和运输应 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储存要有专门储存场所并严 格控制数量,使用时应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和详细记录,实 验后产生的废物应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应对危险源

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

并制定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

(五)安全应急制度: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应 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 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 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应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

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六)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 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后, 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1小 时内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高校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并抄报教育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

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

第十一条 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 一)学校每年开展面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

活动,并存档记录。

( 二)学校和二级单位开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应急演练,

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

(三)学校和二级单位根据实验需要,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

动,

并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新入职的教职工、新入学的学生均应

参加并通过考试,对培训与考试进行有效记录。

(四)实验室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 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记

录存档。

第 十 二 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高校应设置有学分的实

验室安全课程或将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纳入培养环节。

第十三条 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按照 “全员、全面、全程” 的要求,创新 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

色的安全文化。

第五章 实验室教学、科研活动安全准入制度

第十四条 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学 生实验课程、毕业设计、教师科研项目、 自主立项研究、学科 竞赛实验课程等)之前,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 应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 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 全防护;新录用人员在签订合同后、进入实验室前,应获得实

验室准入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针对本

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 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

知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的研究选题,应包含针对开展实验研究 所涉及安全风险的分析、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通过

审查,或者单独就该选题进行安全分析并通过审查。

第十七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准入资格后,再

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第十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或实验室应与进入实验室的 相关方或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

责。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经费保障

( 一)学校每年做好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保障安

全工作正常运行。

( 二)学校应有专项经费投入实验室建设,同时确保安

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落实。

(三)二级单位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

与管理。

第二十条 物资与设施保障

( 一)高校加强安全物资保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

施和器材,建立能够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

( 二)实验室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使用训

练。

(三)存在受到化学和生物伤害可能的区域,配置应急

喷淋和洗眼装置。

(四)重点场所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队伍建设,有充足的人力保障

( 一)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专 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并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推进专业安

全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 二)学校和二级单位分别设立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 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实验室安全督查队 伍可由在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及校外专家

组成。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负责人应接受实验室安全管理培

训后上岗,并定期轮训。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筑安全保障

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 在论证、立项、建设以及验收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通

过学校实验室安全职能部门组织的审核后,方可实施。

( 一)高校加强安全物资保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

材,建立能够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

( 二)实验室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

(三)存在受到化学和生物伤害可能的区域,配置应急

喷淋和洗眼装置。

(四)重点场所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七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二 十三 条 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 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爆炸品等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 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还须向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采购。

第二十四条 对危险化学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验室设

置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 合规定要求,并按照化学试剂性质分类规范存放,化学品(含

配制试剂)标签应完整清晰。

第二十五条 管制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剧毒化学品执行 “五双”管理(即双人验 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单独存放、不 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做好 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 防盗等 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 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易制爆化 学品存量合规,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与防爆措 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 有专用账册,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专用存储区与专 柜的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爆炸

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 十 六 条 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

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有危险品存储区、化学实验废物贮

存站,对化学实验废物集中定点存放。

第二十八条 建立化学实验危废管理制度,按要求制定 实验危废管理计划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委托有相应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实验危废进行清运、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 相关规定、操作失误、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 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将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具体参照高校

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相关办法。

第三十条 高校应根据本规范,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 各项具体实施办法。各类实验室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实验室

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3 年 2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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