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6-09-07    浏览次数:

福建商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我校实验室建设、运行、开放共享与安全管理全链条工作,提升实验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效能,提高办学资源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商科办学特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实践教学、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及社会服务的核心基地,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持续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课程体系,提升实践育人质量。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遵循“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勤俭办学、开放共享、安全优先、讲究效益”的原则,立足商科专业特色,统筹规划、集约布局、分类管控、动态优化。

第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支撑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重要队伍,学校统筹规划队伍建设,分层培养、稳定扩充,着力打造业务精湛、履职到位的高素质实验技术队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教学、科研、实训实验室及校级实验中心及其设施、设备、耗材、危险源。所有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竞赛、实训及对外服务的校内师生、校外单位及人员均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必须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足额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各实验室每学期基本教学工作量标准按每周36学时、16个教学周计算。编制完整的实验(实践)教学指导书、实训讲义及课程标准,配齐仪器设备与耗材,配备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确保实验教学有序开展。

第七条 深化实验教学内涵建设,强化学生实操技能训练;积极吸纳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成果,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及创新性实验项目,逐步减少单纯验证性实验比重;培育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严谨求真的科学素养,提升问题分析与创新实践能力。

第八条 规范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全过程管理,统筹购置、入库、使用、维保、计量检定与报废处置各环节工作,保障设备完好率,确保实验数据真实可靠。

第九条 完善软硬件实验条件,积极支持校内科学研究工作。在不影响常规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实验室开放共享,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在确保正常教学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承接经学校审批的有偿社会服务项目。

第十条 在全面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基础上,面向全校师生开放实验室资源,充分挖掘场地设备潜力,积极开展跨专业交流与实验开发,有效支撑学科竞赛、毕业设计及创新创业项目,切实提升实验室使用效率与运行活力。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置标准。

基础课实验室以教学大纲规定的必开实验为核心,兼顾基础科研规划。

(一)基础课实验室由学校统一设置,或委托对应二级学院集中管理。

(二)服务2个及以上专业的专业基础实验室,由一级学科所在的二级学院统筹管理,优先依托原有场地设备资源。

第十二条 专业实验室的设置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应对照最新专业目录,整合分散设置的小型实验室;原则上每个专业仅设立1间专业实验室,专业体量较小、教学任务不饱和的应归并至相近专业共建。

(二)专业实验室必须同步对接教学、科研、行业服务需求,配套开放共享条件,着力打造专业特色实训平台。

(三)对于大型精密仪器集中或者服务覆盖多学科的实验室,经论证后设立为校级公共实验中心,实行学校与所依托二级学院两级共管,学校负责宏观管理与资源投入,依托二级学院负责日常运行与具体保障。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日常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类项目管理,共享型实验室优先安排建设。

(二)实验楼宇及大型设备纳入学校基建规划。

(三)常规仪器及运维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

(四)实验人员配置纳入学校教职工队伍规划统筹调配。

第十四条 实验室如有有偿服务收入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提取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设备更新、耗材补充、场地改造及安全设施升级。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方案必须坚持科学性、经济性、实用性、共享性原则,优化实验内容设置,强化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引进大型精密设备必须提前论证安装条件、经费保障及人员培训配套措施。实验室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必须同步开展危险源辨识与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未通过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明确防火、防盗、防事故“三防”专职责任人,配齐消防及应急防护器材;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风险险情。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前置制度。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学习实验室安全规定、设备操作规程及危险源风险提示;未接受安全教育者不得开展任何实验操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保存的剧毒、易制爆、易燃易爆及强腐蚀性危险品必须实行双人专柜管理,严格落实“五双”制度,领用、使用、回收及废弃处置全程建立台账记录,确保人身与校园财产安全。

第五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九条 全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系。

(一)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实验室建设、教学、共享、安全等重大事项的论证、咨询与督导工作。实验室建设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类项目领导小组统筹管理。

(二)实验实训中心及其职责:负责统筹全校实验室建设、资产管理、共享管理、安全监管及考核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牵头制定实验室管理相关制度,统筹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督导工作;

2.统筹全校实验室设备配置与更新,组织开展设备利用率考核;

3.统筹跨学院设备调剂及共享考核工作。

4.完成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及其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及其职责:承担所属实验室运行管理、教学实施、人员管理、安全自查及开放共享主体责任,实验实训中心负责提供技术培训与维修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2.编制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及设备购置年度方案,统筹经费申报与执行;

3.落实实验室安全与资产日常自查,配合隐患整改,执行学校资源调配决定。

4.完成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及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共基础课、校级共享实验中心由实验实训中心直接管理或委托二级学院代管,全校实验室资源实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统一兼任安全员与资产管理员,负责仪器及耗材台账管理等,确保账、物、卡相符。

第六章 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耗材、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福建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福建商学院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和材料管理办法》《福建商学院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明确物资管理、安全管理及开放管理工作责任人,建立全流程管理台账,对设备运行、耗材领用、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开放记录统一归档留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常态化开展设备保养维修工作,计量类仪器必须按期完成第三方计量检定,确保设备完好率与检测数据精准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召开全校实验室工作会议,总结实验室建设、共享及安全管理经验。

第七章 实验室开放共享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提升全校实验教学与科研存量资源,建立“教学优先、跨院共享、适度开放、收益反哺”的长效共享机制,提升设备使用效益,规范全校实验室及十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的开放、预约、收费及考核全流程管理,原《福建商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同步废止。校外单位使用本校实验室,必须由合作牵头二级学院提交合作协议、安全预案,经实验实训中心与安全保卫处联合审批后按校外有偿服务模式开放,禁止校外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使用本校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共享原则。

(一)教学优先。常规排课教学时段不对外开放,优先保障人才培养计划落实。

(二)全校统筹。实验实训中心对全校实验室及设备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管理,闲置设备应当纳入校级公共资源池,由实验实训中心统筹跨学院调剂使用。

(三)安全准入。所有共享使用人员必须完成对应风险等级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预约使用。

(四)效率导向。以学期设备利用率为核心考核指标,低使用率实验室必须限期整改并回收相应资源。

第二十八条 共享模式。

分为校内无偿开放、校外有偿服务。

(一)校内无偿开放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及在职专任教师,使用范围涵盖课后实操训练、学科竞赛、毕业设计、创新创业及教师科研实验。

(二)校外有偿服务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兄弟院校及培训机构,服务范围包括样品测试、技能培训及加工实训。在优先保障校内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校外单位使用本校实验室的,由合作牵头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其资质与实验方案。

校外共享收费标准由各二级学院据实测算后执行,共享服务收入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共享实验室的设备维修、耗材补充及安全防护升级。

涉及Ⅰ、Ⅱ级高风险实验室、涉密实验项目的,不予审批。

开放内容仅限综合性实验、技能训练、科研样品检测及创新创业实训;禁止开展无教学科研价值或高风险违规实验项目。

第二十九条 全校实验室开放共享实行预约管理制度,分级预约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填报《实验室共享预约申请表》(详见附件2),明确使用时段、实验项目及危险源说明,签字盖章后报送实验技术人员。校内申请人通过教务系统完成使用申请,校外单位由对接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

(二)实验技术人员初审,二级学院复核,实验实训中心终审。

(三)预约获批后实名签到,实验技术人员提前做好设备准备。实验结束后如实填写设备运行及耗材使用台账。

第三十条 实验室开放值守要求。

(一)在工作时段开放的,必须配备专任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全程在岗值守。

(二)在非工作时段(含工作日夜间、周末及寒暑假)开放的,必须由已完成对应风险等级安全培训的指导教师全程值守,实验技术人员通过线上监控结合现场巡检方式履行管理职责。

实验室必须明确可开放时间表并在所属二级学院网站向全校公布。因设备维保或安全检修需临时关闭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使用教师,并报教务处及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虚拟实验室开放使用必须优先保障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安排。因教学或教研需要申请使用虚拟实验室,应当提前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参照实验室预约审批流程执行。虚拟实验室的具体操作细则,由所属二级学院制定并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 校外共享若有收费,共享服务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专项用于共享实验室的设备维修、耗材采购、安全防护升级及实验技术人员绩效补贴,不得挪作他用。经费申报及使用按照学校预算管理流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利用率量化考核标准。

实验室学期利用率=学期实际使用学时数÷576学时(每周36学时×16教学周)

(一)连续两学期利用率低于50%的实验室,予以全校预警通报。

(二)连续两学期利用率低于30%或使用学时数为零的实验室,认定为长期闲置,应当限期完成整改;逾期未能完成整改的,纳入校级实验室资产公共资源池,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调配。

(三)实验室学期利用率均达到或超过50%的二级学院,在下一年度实验室配套经费安排中予以优先保障。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实验耗材。因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按照《福建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执行。实验废弃物必须分类规范处置,禁止随意丢弃或排放。

第三十五条 依托学校实验室及大型仪器取得的论文、专利、竞赛奖项、横向课题等成果,必须标注“福建商学院XXX实验室支持”。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等相关规定,构建学校统筹、二级学院主责、实验室直管的三级安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

(一)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全校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分管实验室工作校领导:承担实验室安全重要领导责任人职责。

(三)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承担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职责,签订实验室安全协议到人、到课、到岗。

(四)实验室负责人、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直接责任人职责。

分级分类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分类管控、风险匹配、责任到人、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实验室为最小管理单元,实行一实验室一档案、动态更新、全程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风险分为四个等级(对应四个颜色标识)。

(一)Ⅰ级(红色,重大风险):涉及剧毒、爆炸品、高毒气体、一二类病原微生物、高辐射源、压力≥20MPa高压容器、气瓶≥10瓶、危化品库房、实验动物房的实验室。

(二)Ⅱ级(橙色,高风险):涉及易制毒、易制爆、腐蚀化学品、三四类病原微生物、特种设备、总功率>30kW加热设备、有毒气瓶3—6瓶、强电高压设备的实验室。

(三)Ⅲ级(黄色,中风险):涉及少量危化品、普通机电、低温低压、常规用电实训设备的实验室。

(四)Ⅳ级(蓝色,低风险):仅配备电脑、办公、商科基础器材,无危化品、辐射、特种设备的实验室(如经管、语言、艺术实训室等)。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为以下五大类别。

(一)化学类:涉及各类危险化学品存储与使用的实验室。

(二)生物类: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转基因材料及生物废弃物处置的实验室。

(三)辐射类: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电离设备使用的实验室。

(四)机电类:涉及机械加工、高温高压、激光及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验室。

(五)其他类:仅涉及商科、经管、语言等教学实训,无重大危险源的实训室。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一)同一实验室存在多类危险源的,按照最高风险等级判定。

(二)实验室门外必须统一设置安全公示牌,标明风险等级、安全类别、责任人、危险源、应急电话及管控要求。

(三)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校分级分类全面复核工作;实验室用途、设备或危险源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评估并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四)新建、改扩建实验室应当同步完成危险源辨识、分级分类认定,未通过安全评价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各级别实验室管控具体要求。

(一)Ⅰ级(红色)实验室:学校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实验实训中心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各二级学院每周实现全覆盖检查;实验室每日开展日常巡查。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进入人员必须通过专项安全准入考核。实现监控全覆盖,配备气体、温湿度、辐射报警装置及喷淋、洗眼等应急防护设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二)Ⅱ级(橙色)实验室:实验实训中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各二级学院每月组织开展自查;实验室每日开展日常巡查。实施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制度。配备适配的消防及防护器材并定期校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三)Ⅲ级(黄色)实验室:实验实训中心每学期组织抽查;各二级学院每季度开展自查;实验室每日开展日常巡查。规范用电管理,禁止私拉乱接,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完好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疏散演练。

(四)Ⅳ级(蓝色)实验室:实验实训中心每年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各二级学院每学期开展一次全覆盖自查;实验室每周开展一次全覆盖自查。确保安全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及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基础消防安全演练。

第四十一条 安全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完成对应风险等级的安全培训、线上考核并签订安全承诺书,未达标者禁止进入实验室或操作任何设备试剂。

实行危险源全流程管控:危化品、气瓶、辐射设备及实验废弃物必须建立台账登记、限量存放及合规处置制度;Ⅰ、Ⅱ级实验室严格执行“五双”管理规定;禁止超范围存放危化品或私自改造、变更实验室用途。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标准化安全档案。各实验室必须建立纸质与电子双档案,并长期留存备查。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闭环管理要求。各级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及责任人;重大风险隐患必须立即关停实验室,验收合格后方可重启使用;逾期未整改的,约谈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并暂停实验室开放共享权限。

因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按照《福建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与《福建商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配套同步执行。

第九章 人员岗位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全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分为实验室责任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两类,分工协作并统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责任教师由各二级学院选聘,主要职责:

(一)牵头编制实验室建设及开放共享计划,并组织落实与验收工作。

(二)统筹本实验室教学、科研、共享及安全分级分类全流程管理与年度评估工作。

(三)落实各级安全管控要求,统筹危险源排查与隐患闭环整改工作。

(四)统筹实验技术人员值班安排及业务与安全实操培训。

(五)负责实验室思想政治与安全文化建设,规范师生实验操作行为。

(六)总结优化实验室管理方案。

(七)上级单位和二级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一)熟练掌握本实验室实验原理、设备性能、操作规范及对应分级安全管控要求。

(二)落实教学及共享工作计划,参与实验室建设与设备验收工作,及时上报设备故障与建设相关问题。

(三)完成课前准备、现场安全管控及课后实验室整理归位工作。

(四)兼任安全员及资产管理员职责。负责落实日常安全巡查、资产台账管理及设备维保等工作。

(五)完成各二级学院、实验实训中心交办的设备调剂、共享平台维护、安全档案填报等任务。

(六)定期梳理管理、共享及安全管理台账。

(七)上级单位和二级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责任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未按照规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的,由所在二级学院责令限期整改;因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福建省安全生产及实验室管理相关法规和校内配套专项制度执行。校内原有实验室、安全、共享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修订版为准,《福建商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商院实验〔2019〕8号)同步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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